審計委員:
本公司已於101年6月15日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 3 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旨在協助董事會履行其監督公司在執行有關會計、稽核、財務報導流程及財務控制上的品質和誠信度。
審計委員會於112年舉行了 5次會議,審議的事項主要包括:
1.財務報表稽核及會計政策與程序
2.內部控制制度暨相關之政策與程序
3.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4.重大資金貸與背書或保證
5.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現金投資情形
6.簽證會計師資歷、獨立性及績效評量
7.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8.審計委員會職責履行情形
9.審計委員會績效評量自評問卷
審閱財務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核准。
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 47 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 10 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113年5月2日第四屆第14次審計委員會及112年5月4日第七屆第17次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吳趙仁會計師及江曉苓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當年運作情形
一一三年度第五屆審計委員會開會1次(C),獨立董事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D)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C/D)(註1、註2) |
備註 |
獨立董事 | 廖益興 | 1 | 0 | 100% | 召集人
113.06.18連任 |
獨立董事 | 曾翠貞 | 1 | 0 | 100% | |
獨立董事 | 林豐智 | 1 | 0 | 100% |